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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改獻血條例: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休假2日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2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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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1月11日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廳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的決定》,條例中對無償獻血的公民年齡有了明確規定,並規定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公假2日。

  已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公民可無償獻血,公民參加獻血後可享受公假2日……,1月11日,海南省人大審議通過了經過修訂的《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公民無償獻血作出明確規定,增加了更人性化的規定。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提出,在本經濟特區居住的已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均可以參加無償獻血。條例中還明確規定:“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採供血機構登記、獻血。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公假2日。”

  同時,提倡和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先學,為社會無償獻血做表率。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保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床用血需求。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劃地免費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自願獻全血者每次獻血量一般為200毫升或者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男性不得少於3個月,女性不得少於4個月。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必須使用採供血機構供應的血液;緊急搶救需要用血又無備用血時,經當地採供血機構同意,可以臨時向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按照採血技術規範採用適量血液。對於非法採血醫療機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沒收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李曉梅)

  (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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