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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行為應明確免責原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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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建議立法保護見義勇為

  救助行為應明確免責原則

  本報訊(記者魏娜 楊文平)“要提倡樂善好施的社會風尚,就有必要為公民救助行為提供法律層面的支持。”昨日,在政協湖北省第十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民進湖北省委提出建議,儘快制定《湖北省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

  針對“老人摔倒不敢扶”、“路邊受傷兒童無人敢救”等社會事件,該提案提出,完善立法不但能夠終止“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給民眾的善良與正義以呵護,為弘揚助人為樂美德,促進社會和諧,引導良好的社會風尚作出積極貢獻。

  對制定《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提案列出具體建議,如:明確救助行為之定義,即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公民,出於善意在意外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下,對遭遇人身傷害或人身危險的人提供幫助的行為。

  這個提案認為,要明確救助人免責之原則,除存在重大過失外,對救助行為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為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屬於職工的,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屬於職工的,其醫療費、喪葬費由民政部門承擔。

  提案還建議,要對救助人進行法律援助。因救助行為被起訴的,救助人可以向省或省轄市或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律援助,市、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據了解,2011年11月28日,深圳發佈了我國首部《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在全國引發討論。

  有關社會學家認為,制定這樣一個地方法規非常必要,是社會道德準則法律化的表現,反映了現代文明社會的法律自覺。

熱詞:

  • 救助人
  • 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
  • 湖北省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
  • 喪葬費
  • 道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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