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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賠償2萬元以上醫療糾紛須提交醫調委調解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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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醫院須投保醫療責任險

  法制網銀川1月12日電 記者 申東 今年1月起,寧夏公立醫療機構將統一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以此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有效化解醫患矛盾和糾紛。醫療機構發生索賠金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時,必須提交自治區醫調委調解。

  近年來,醫療糾紛日益增多,醫患雙方都頗有微詞。因雙方意見不一致,導致矛盾逐漸激化,甚至引發極端事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為有效化解醫患雙方在出現糾紛和矛盾時的對立情緒。2011年11月,寧夏成立了一個獨立於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的調委會,將在醫患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獨立調解。同時,全區公立醫院必須進行醫療責任保險統保。

  記者了解到,醫院機構發生有賠償要求的醫療糾紛後,參保醫療機構要及時通知自治區醫調委、保險經紀公司或主承保的保險公司,人民調解員將會在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參與調解處理。對於事實清楚,法律責任明確,屬於保險責任事故的醫療糾紛,患方索賠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醫療機構在授權權限內與患方簽署和解賠償(補償)協議及進行賠償(補償),並應在支付賠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和解賠償(補償)協議副本、賠款(補償)支付證明及相關材料提交自治區醫調委。保險公司在接到保險賠款支付通知單後3個工作日內,向醫療機構或患方支付保險賠款。

  索賠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醫調委在授權權限內自主主導醫患雙方達成和解賠償(補償)協議;醫患雙方達成和解賠償協議後,自治區醫調委在協議簽署2個工作日內向保險公司出具保險賠款支付通知單;保險公司在接到保險賠款支付通知單後3個工作日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

  醫療機構發生索賠金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時,須提交自治區醫調委調解。自治區醫調委徵求醫患雙方意見、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組織醫學、法學專家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進行評價,並依據專家意見對醫患糾紛雙方進行調解,保險公司依據最後達成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及時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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