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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安全事故發生後毀屍禁用緩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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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逃避責任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昨日,最高法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明確了13種情況,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

  新出臺的《意見》對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進行了更細化的規定。《意見》明確,對嚴重危害生産安全犯罪,尤其是相關職務犯罪,必須嚴格依法、從嚴懲處。

  《意見》特別提及,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依法從重處罰,並且不得適用緩刑。

  最高法表示,《意見》中規定了13種情形,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違規參股企業構成犯罪不能緩刑。

  ■ 鏈結

  13種情形不得適用緩刑

  《意見》規定13種情形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

  1、非法、違法生産的;

  2、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産、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産、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産致使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4、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5、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

  7、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

  8、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9、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

  10、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産、作業的;

  11、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

  13、數罪並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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