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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民狀告“綠大地”索賠6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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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從北京一位律師處獲悉,綠大地案刑事判決後,其民事索賠之旅“破冰”。一位股民將綠大地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裁定索賠6萬元,近日,昆明市中院已受理了該案。

  昨日,記者聯絡到了綠大地案首例民事索賠案的代理律師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洪明。張律師告訴記者,去年12月28日,法院接收了他代理的首位投資者的起訴材料。本月6日,他接到昆明中院通知,法院已決定受理本案,並告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當事人已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方式繳納訴訟費。9日,立案庭法官通知他及委託人,該案件將錄入系統並移交審判庭,移交時會通知他們具體案號。

  “法院已告知當事人預繳訴訟費。這意味著相關起訴材料已審查合格,並被正式立案。”張洪明説。

  據張洪明介紹,去年12月28日,他接受廣東一投資者陳女士的委託,就*ST大地(002200,下稱“綠大地”)虛假陳述一事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綠大地就虛假陳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虛假陳述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62,498.98元。據張律師説,該投資者于2010年1月分3次高價買入綠大地股票共1萬多股,于同年4月陸續低價賣出,故索賠損失6萬餘元。

  張洪明説,此次訴訟,他們將綠大地公司列為被告。他認為,綠大地公司在上市後,被告的初始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陳述。被告的初始信息披露虛假陳述行為始於2007年首次公告的招股説明書,即2007年12月6日為初始信息披露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發佈《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董事長何學葵被逮捕的公告》,公告稱綠大地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被逮捕,首次明確指出了“欺詐發行股票”,被告欺詐上市行為被揭露,該日期為初始信息披露虛假陳述之揭露日。

  自2011年3月18日起,被告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為2011年4月11日,該日期為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被告股票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4月11日收盤價的平均價即基準價為20.32元。

  另一方面,被告綠大地公司還存在持續信息披露虛假陳述。綠大地上市後,2007年至2009年連續3年財務會計報告虛增資産和營業收入,因此,持續信息披露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7年年報披露之日,即2008年2月19日。

  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發佈的《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中首次對被告持續信息披露中涉嫌虛假陳述進行了揭露,對投資者作出了警示,該日期即為持續信息披露虛假陳述之揭露日。

  自2010年3月18日起,被告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為2010年4月20日,該日期為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被告股票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20日收盤價的平均價即基準價為24.02元。

  原告認為,她屬於持續信息披露階段的受害者,所以她要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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