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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平房借了30多年沒還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16: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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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李慧涵

  本報訊(通訊員溫金鳳記者馮琳)日前,本市紅橋區法院審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一位古稀老人將年逾花甲的親弟弟告上法庭,為的是討回借給其居住30多年未還的一間平房。

  七旬老人李大慶在紅橋區有間私産平房,1978年借給弟弟李小強用於結婚。為了這套房,兄弟倆鬧了30多年彆扭。2010年底,李大慶曾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小強返還該房,因當時未能提供騰房條件,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請。後經家庭成員協商,有親戚願意提供一套偏單中的一間10平方米居室作騰房去處,於是,老哥倆再次對簿公堂。

  原告李大慶訴稱,訴爭房為原告所有私産,1978年借給被告結婚居住。2007年,被告購買了兩套私産樓房,全家搬入新居。被告還繼承了一間祖産房屋,並因此獲得了拆遷補償款。因此,被告完全具備將訴爭房返還原告的條件,但時至今日仍佔用訴爭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騰空訴爭房,搬至親戚(本案第三人)提供的一間居室。

  被告李小強辯稱,1978年被告因結婚給了原告600元錢購買該房,當時未有産權證也未辦過戶手續,親兄弟之間也未立買賣字據。後原告以各種理由推諉不給過戶。現被告已于2010年離婚,購買的兩套房屋産權人分別為被告兒子和前妻,與被告無任何關係,因此不同意騰房,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係原告所有私産,原告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被告雖在訴爭房居住30餘年,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訴爭房已由其出資購買,故雙方仍屬房屋借用關係。原告主張被告返還訴爭房,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提供的第三人所有一間居室由被告居住,第三人亦表示同意,但法院考慮第三人一家已在此居住,如果將其中一間居室由被告居住,將無益於兩家人的生活安定,容易再生新的矛盾,故不予支持。原告應在本市內另提供一間房屋由被告居住為宜,所産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依照《物權法》第34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一審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訴爭房騰空交與原告,逾期由原告在本市外環線內為被告提供房屋一間居住,所産生的相關費用由原告墊付、被告負擔。

  (文中人物均係化名)

熱詞:

  • 被告
  • 原告
  • 第三人
  • 居室
  • 物權法
  • 平房
  • 駁回
  • 返還原物
  • 過戶手續
  • 房屋産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