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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咏麟湛江演唱會臨場取消一歌迷獲賠84萬(圖)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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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咏麟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于卓攝

  2007年12月15日譚咏麟巡迴演唱會湛江站,曾因在本該演出的當天宣佈“暫停”,且遲遲沒有退票或重開消息,被一名歌迷告狀,演唱會主辦方、承辦方和譚咏麟本人成了被告。記者前日獲悉,這場“不見而散”的演唱會風波,已于2011年12月29日終審判決。主辦方盛典公司和承辦方經緯公司賠償原告84.56萬元。

  2007年12月15日譚咏麟巡迴演唱會湛江站“暫停”後,2010年茂名一歌迷鄧某因持有4050張票價總額156.82萬元的門票,聲稱看演唱會未果(因演出方取消該場演唱會),將廣東對外藝術交流中心(下稱交流中心)、深圳盛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湛江城市經緯廣告有限公司以及歌手譚咏麟告上法庭,要求返還票款並賠償損失共計313.64萬元。

  廣州天河區法院審理後查明,鄧某確認自己支出53.6萬元購買門票,另有103.22萬元面值的門票是為提起本次訴訟,以三折價格30.96萬元從他人處購買。而2009年10月,深圳中院已就譚咏麟及其藝能公司與盛典公司關於涉案演唱會的合同糾紛作出判決,認定盛典公司違約。因此,廣州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盛典公司賠償鄧某53.6萬元,譚咏麟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後鄧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廣州中院。

  廣州中院在對該案進行審理後查明,根據報紙刊登的廣告可認定經緯公司是演唱會的承辦方,其與盛典公司收取了門票款卻沒有如期舉辦演唱會,已構成違約,因此,應與盛典公司一併承擔賠償責任。

  而對於鄧某為主張此次訴訟而以三折價格30.96萬元從他人處購買面值為103.22萬元的門票是否應予賠償問題,廣州中院認為,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此類行為,因此,鄧某有權從原權利人處主張損失,但該損失應以實際損失為限。據此,廣州中院最終判決,盛典公司與經緯公司賠償鄧某84.56萬元,譚咏麟與交流中心均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合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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