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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4000張門票雙倍索賠 穗法院判與譚咏麟無關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12: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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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聶丹)2007年,香港藝人譚咏麟原計劃在廣東湛江的演唱會突然取消,大批歌迷譁然,此後陸續有歌迷因退票問題,將主辦單位甚至譚咏麟本人告上法庭。由於當年的相關訴訟以調解形式結案,沒有判決認定,使得演唱會取消的原因成謎。近日,這起蹊蹺的“4000張門票索賠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判。

  演唱會“流産” 三年後神秘人現身要票款

  2007年譚咏麟濃情三十中國巡迴演唱會湛江站“開唱”在即,然而一切準備就緒,在演出的當天卻宣佈“暫停”。由於遲遲沒有退票或者重開的消息,湛江、茂名等地少量歌迷陸續提起訴訟,把演唱會主辦方、承辦方和譚咏麟告上了法庭。2008年,歌迷鄭某某的相關起訴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與主辦方“和解”結案。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一度沉寂。

  然而,2010年,“神秘人”鄧某森突然現身,他持有4050張票價總額156.82萬元的門票,要求主辦方退票並雙倍索賠。

  鄧某森聲稱其是譚咏麟的超級粉絲,看演唱會未果,將廣東對外藝術交流中心(下稱交流中心)深圳盛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盛典公司)、湛江城市經緯廣告有限公司(下稱經緯公司)、譚咏麟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門票款,並對其登報道歉。

  法院判決 譚咏麟不存在“違約”

  鄧某森起訴稱,譚咏麟曾經在前期造勢時對媒體説,自己與湛江的歌迷“不見不散”,但是他的行為卻是“違約”。因此在盛典公司和經緯公司目前已經人去樓空的情況下,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案經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于去年年12月29日做出終審判決。

  由於2009年10月,深圳中院已就譚咏麟及其公司與盛典公司關於《譚咏麟濃情三十年中國巡迴演唱會協議書—湛江》的合同糾紛做出判決,認定合同有效,盛典公司屬於違約。因此,根據該協議,譚咏麟只是作為表演者,票務收入是歸盛典公司所有,因此譚咏麟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在庭審中查明,鄧某森手中的4000多張門票中有3000多張門票是為了提起訴訟,以3折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廣州中院還認為,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此類行為,因此,鄧某森有權從原權利人處主張損失,但該損失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不適用於雙倍賠償。

  據此,廣州中院最終判決,盛典公司與經緯公司賠償鄧某森84.56萬元,譚咏麟與交流中心均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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