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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居民區施工擾民最高罰5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1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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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建築工地夜以繼日施工,産生的巨大噪聲讓居民苦不堪言。今後,在新疆全區範圍內,出現這樣的擾民現象,最高將被罰款5萬元。1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實施新聞發佈會,該《條例》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説,新疆作為乾旱半乾旱荒漠地區,生態環境十分脆弱,環境形勢依然嚴峻。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環境問題已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自治區環保條例1996年制定實施,針對新形勢、新任務,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要求,因此,對環保條例進行修訂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新修訂的《條例》于2011年12月1日經新疆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中規定,城市市區或者居民區進行建築施工的,不符合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産整頓;拋擲、揚撒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條例》還規定,在城市居民區、醫院等區域,北京時間零時至8時不得進行産生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因搶險、搶修作業和生産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告。在中考、高考期間,考點周圍200米範圍內不得從事産生或者可能産生噪聲污染的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國家和自治區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原始監測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一年。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變或者損毀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違反該規定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將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投訴和舉報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箱。

  此外,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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