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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環境教育培訓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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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郄建榮 申東 我國開展了將近40年的環境教育有了第一部專門的法規,這就是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教育條例》。國家環保部部長周生賢近日表示,該條例填補了我國環境教育專門立法的空白,是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的重要成果,意義重大,值得肯定和推廣。

  國家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指出,該條例具有開創意義,對其他省份的環境教育立法工作具有較高的參考和借鑒作用。條例的出臺,不僅有利於推動寧夏環境教育的規範化、法制化和全民化,也有利於健全我國環境法制體系,促進環境法制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條例共6章39條,包括總則、組織管理、學校環境教育、社會環境教育、保障與監督、附則等。條例突出了政府在環境教育中的主導地位,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工作的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環境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工作;拒不開展或者不依法開展環境教育工作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條例規定,要建立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環境教育培訓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等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接受環境教育培訓。國家和自治區環境重點監控企業、新建項目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一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教育培訓。企業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教育培訓。被依法查處的環境違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關責任人,應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約談教育,並予以通報。

  據悉,為了推動該條例的實施,國家環保部將在寧夏召開座談會,進一步總結推廣寧夏的經驗,推動全國環境教育立法工作。

熱詞:

  • 環境違法
  • 環境法制
  • 培訓制度
  • 教育培訓
  •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教育條例
  • 環保部
  • 立法工作
  • 接受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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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