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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等服務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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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和促進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制度,央行制定了《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餘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同一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可互相劃轉。不同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互相劃轉。

  個人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餘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單位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餘額連續10天超過5萬元的。

  支付機構應建立特約商戶風險評級制度,劃分商戶風險等級。對風險等級較高的商戶,應通過設置特約商戶單筆或當日交易限額、強化交易監測、建立商戶風險準備金、延遲清算等風險管理措施,防範交易風險。

  支付機構應建立互聯網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風險事件。重大事項報告不得超出案件和事件發生後48小時。

  辦法共八章九十五條。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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