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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鳴:優先通行權≠撞人免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06: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兵團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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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孔女士騎電動車闖紅燈直行,被開車逢綠燈左轉的歐女士撞倒。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為,歐女士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觀察嚴重疏忽,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傷者孔女士通過有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為孔女士昏迷至今已逾月,歐女士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2011年12月23日《揚子晚報》)

  按照現有法律,歐女士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交警認定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的後果又非常嚴重)。但她當時左轉是按照信號燈進行的,有道路優先通行權,是對方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才造成事故的,所以她感到冤枉。她説:“不管是實刑還是緩刑,都表明我已經犯罪,但是在這一事故發生過程中,我完全遵守法律,完全按照綠燈通行,這樣判我的罪,我不服。”這起事件在網上反應強烈,很多網友感到歐女士冤枉,為她鳴冤叫屈、打抱不平。歐女士和一些網友有冤枉的感覺不難理解,但是這些感覺是建立在法盲基礎上的也是事實。

  確實,歐女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孔女士應該等歐女士過去之後再走,但是,由此並不能得出結論説,歐女士可以不履行注意義務就進行左轉。道路優先通行權只是賦予優先權人具有優先於他人通行的權利,説白了就是你有優先通行權你就可以先走,僅此而已。不言而喻,優先通行權並不是一項撞人的權利,它也衍生不出撞人權。此項權利的行使前提是安全。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未按信號燈通行的人,其擁有的生命權、健康權仍是一種合法權利,不得損害。歐女士“完全按照綠燈通行”,這本身就是對“綠燈行”進行了錯誤的理解和執行,綠燈也是要看情況的,適宜行才能行。

  在這起事件中,孔女士騎電動車闖紅燈係侵犯了歐女士的道路優先通行權,但並未侵犯歐女士的生命權、健康權;歐女士轉彎注意不夠未侵犯孔女士的道路優先通行權,但侵犯了孔女士的健康權,某種程度還可能涉及生命權。健康權、生命權遠遠大於優先通行權,事件定性應該是歐女士侵權,交警讓歐女士認領事故主要責任,歐女士賠償損失,且面臨可能的交通肇事罪指控,這些均屬正常。當然,因為對方有過錯,所以應該酌情減輕對歐女士的處罰,這也是確定無疑的。一些人之所以不理解交警的責任認定,是因為他們只看到了歐女士擁有道路優先通行權,而沒有看到孔女士擁有生命權、健康權。如果一個人擁有了道路優先通行權,就可或有意或無意損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那麼汽車豈不成了合法殺人、傷人的武器?

  道路優先通行權是個值得重視的一項權利,在交通行為中,人們應該尊重擁有者的此項權利,讓擁有者好好行使這項權利,這樣才能營造出來一個有序、安全的交通環境。不過,比起人的生命權、健康權來,優先通行權畢竟是個很小的甚至微不足道的權利,所以與此同時,優先通行權的擁有者在行使這個權利的時候也一定要注意觀察,以免造成事故、損害他人權利,自己也賠錢鬧心。

熱詞:

  • 優先通行
  • 健康權
  • 揚子晚報
  • 生命權
  • 騎電動車
  • 交通肇事罪
  • 交警
  • 憲法規定
  • 交通行為
  • 交通信號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