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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産不得抵押?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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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趙東旭

  通訊員 士心

  長春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業務員張女士説,目前不得抵押的財産如下: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假若土地上有其他建築物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但是,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産;比如家庭共有房屋等要抵押則須經過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方可抵押。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産。

熱詞:

  • 財産
  • 擔保法
  • 國有土地
  • 國有土地使用權
  • 共有人
  • 自留山
  • 房屋
  • 農作物
  • 住房置業擔保
  • 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