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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租車拒載擬最高罰五千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4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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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租時拒絕運送乘客的,未經乘客同意繞道行駛或強迫乘客組合租車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野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新修訂的《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經成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後,昨日報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查批准。

  新條例在嚴打“野的”、“克隆車”等非法營運行為上,相關措施堪稱史上最嚴。而對於普通百姓經常可能遇到的出租車司機拒載、繞行、不給發票、強行拼車等行為,新條例也明確規定,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暫扣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五至十日。

  更改計價器將終身禁入

  新條例將非法營運的處罰標準分為4種:對“野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使用“假證”或他人營運證件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使用“克隆車”、外地出租車在成都從事非法營運,或非法營運2次以上被“逮”,或聚眾、暴力抗法,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組織“克隆車”或外地出租車在成都非法營運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新條例提出重罰外地車來蓉非法營運,將彌補該領域的法律真空。

  新條例同時規定,所有非法營運行為,將一律沒收違法所得;如果使用“克隆車”或出現外地出租車在成都非法營運,車輛還將被沒收。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構成犯罪者還將被追究刑責。

  針對從事非法營運或為其提供便利條件者,將終身無法從事成都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另外,擁有從業資格的出租車駕駛員若出現更改計價設施、設備,虛增運費,酒後駕駛營運車輛,或在營運中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負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也將被終身“禁入”。

  有居住證就可以開出租

  新條例規定,出租車特許經營權期限不得超過8年。轉讓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的,受讓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並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營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不得設定抵押、質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作為擔保財産。不過,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昨日建議刪除“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不得設定抵押、質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作為擔保財産”的內容。

  新條例還放寬了出租車駕駛員的準入門檻,擁有“成都市居住證”同樣可以駕駛出租車。

  對於出租車司機在允許上客路段乘客招停後不載客、在營運站點不服從調派、待租時拒絕運送乘客的,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未經乘客同意繞道行駛或強迫乘客組合租車的,不按規定設置、使用計價器和出具票據的,新條例規定,有任何一種情況,將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五至十日。

熱詞:

  • 非法營運
  • 出租車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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