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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儘管所得很少,依照新規仍判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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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陳寶琨 通訊員宋萍)倆女子在公交汽車上扒竊乘客121元,一男子入室盜竊價值20余元的暖水壺。2011年12月26日,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裏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三人分別被道裏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三個月和拘役四個月,並各處罰金1000元。

  2011年6月14日,男子劉某在其暫住的住宅小區溜達時,發現一樓某居民家的窗戶虛掩著。他湊到窗前向屋裏張望,斷定家中無人,便推開窗跳進屋內。他翻遍整個房間,未發現值錢物品,離開時便順手拿走了價值20余元的暖水瓶。隨後,劉某到廢品收購站銷贓,得贓款5元。

  2011年10月14日,女子許某、姜某在乘坐哈爾濱市12路公交車時,合力將乘客王女士挎包內的錢包(內有人民幣121元及身份證)偷出,下車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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