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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有多少法律風險?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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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媒體報道廣州一對富商夫婦借助試管嬰兒技術,由妻子與兩位代孕母親共計孕育、産下8名子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代孕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託,用人工輔助生育方式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為。代孕母親不一定提供卵子,所以不一定與嬰兒具有主要基因關係。

  代孕合同有效嗎?

  我國大陸法律對代孕持禁止態度。衛生部早在2001年發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就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此後又在有關輔助生殖和精子庫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中反復重申,禁止代孕。對於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實施代孕技術的,可處以罰款,追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那些沒有從事醫療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是不能從事醫療行為的,當然更不能從事代孕手術。因此,代孕行為在我國是違法的。

  現實中,為了能達到代孕目的,供需雙方往往會訂立合同,內容大體包括孩子的歸屬、孕期的待遇和報酬等等。但這樣的白紙黑字很難保證雙方目的的實現,因為只有符合法律的規定,合同才能有效;而且任意處分人身權的合同應屬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代孕將分娩者的身體出租,法律不允許將人身作為標的;同時,合同轉讓了母子之間的親子關係,而身份權不能隨個人意志任意轉讓。

  孩子是婚生子女嗎?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託妻子基因的孩子,由於只具有委託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屬於“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條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反之,對於有委託妻子基因的孩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發生訴訟,法院應本著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在自由裁量權內作出判決。由於孩子具備夫妻雙方的基因,因此可以認為是婚生子女。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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