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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查處失職瀆職治理土地閒置頑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2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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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土資源部就該部1999年制定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擬定了修訂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事一經報道立即引起廣泛關注,眾多意見中對國土資源部門不作為的質疑似乎超過了人們對草案本身的關注。

  土地閒置問題由來已久,然而時至今日愈演愈烈,已經到了必須堅決解決的地步。據國土部公開的信息稱,“目前大概還有18萬畝閒置土地,其中土地閒置時間最長的超過17年”。而據《中國經濟週刊》報道:“公開資料顯示,2000年至2009年,房地産開發企業雪藏了近12億平方米土地,這足夠1.2億人居住。”

  造成土地閒置最主要的原因不在於無法可依,而在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但是,1999年國土資源部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卻突破了這一規定,對房地産開發閒置土地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規定“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這“可以”二字就使得土地管理法的剛性要求被這一部門規章輕易突破,國土資源部門就可以選擇性地執法,或者根本不用去執法。實踐中大量案件被作了“不收回”處理,辦法施行12年來真正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案例鮮有所聞。而這次國土資源部在《辦法》修訂草案中又提出了一種妥協的方法: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更是對閒置土地的一種縱容。這樣一種“辦法”無疑是對上位法律的違背,為執法不嚴埋下制度上的疏漏,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為執法監督設置了障礙。

  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滋生腐敗,也必然會産生懈怠。誠然,土地閒置問題的背後有一些鮮為人知的潛規則,如有業內人士認為“閒置土地難處理多因利益關係干擾執法”,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在其中扮演著偏袒房地産開發商的不光彩角色。但執法難並不能成為國土管理部門玩忽職守的理由,知難而退就是一種不作為,是背離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向局部和個人私利妥協的失職瀆職行為。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主要城市綜合地價水平為2882元/平方米,其中商業用地地價最高,為5185元/平方米;其次為居住用地,4245元/平方米。而2010年國家土地閒置大約在8億平方米。由此産生的土地閒置費至少達4600億元,如果加上應當收回使用權土地的價值,數額可能更大。可見,各地國土部門的不作為,已經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

  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是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職責之所繫。治理土地閒置頑症,從根本上扭轉對閒置土地違法行為打擊不力的局面,亟須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應當通過加大對閒置土地問題的監督力度,促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取土地閒置費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於玩忽職守、不認真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國土資源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者馬修道 為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濟源分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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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