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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務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處理應強化監督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2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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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辦理的共同犯罪分案案件的監督更加重視,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對該類案件的監督,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但是對檢察機關自身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辦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處理的監督卻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特別是對無其他犯罪行為的共同犯罪案件人為分案處理監督不夠,對此,筆者建議通過以下幾種舉措強化對職務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處理的監督。

  一是規範分案處理的適用情形。應明確規定哪些職務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分案處理,一般來説,可以分案處理的職務共同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四類:1.部分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犯罪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2.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3.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級別、地域、職能管轄等因素需移送其他司法機關處理;4.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偵查完畢,可先行處理,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作分案處理。個別司法工作人員出於人情、利益誘惑,故意放縱罪犯以及為了考核需要等目的進行人為分案的應明確禁止。

  二是建立提請逮捕、移送起訴説理機制。對職務共同犯罪案件進行分案處理的,自偵部門在提請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進行審查逮捕或移送公訴部門進行起訴時,應對分案處理情況提供詳細的説明材料,並對是否符合分案適用情形進行説明,如果未提供相關説明材料,偵查監督、公訴部門應不予受理,審查後發現分案理由不充分的,應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分別情形進行監督立案、糾正漏捕或進行追訴。

  三是合理改進、完善考核機制。當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以大案數量、案件數量為重要依據的考核機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對人為分案處理産生了不利的導向,個別檢察機關為了追求大要案數量,人為地將一案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分割為多件一人的大案、要案,直接影響了共同犯罪案件的處理效果,導致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對同一犯罪事實多次重復審查現象的發生,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因此,目前自偵部門以大要案數量、案件數量為重要依據的考核機制亟須改進。(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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