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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疑犯”被釋放疑案該如何善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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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京報》報道,2009年10月,河北邯鄲市魏縣一油漆廠突發大火,張社法被警方認定為縱火犯。張在法庭上翻供稱:火災發生時他在千里之外的太原打工,並稱警方對其搞刑訊逼供。本案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刑期也從11年降到4年,直到去年年底邯鄲中院做出終審判決:張社法僅犯有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一年。但因為張社法已經被羈押兩年多,所以在宣判後張隨即獲釋。

  至此,這起縱火疑案塵埃落定,接下來應追問如何善後——國家賠償能否到位?張社法所稱受到的刑訊逼供,如何展開調查?誰該為這起冤案負責?

  首先,雖然張社法還有一項罪名成立,但這不代表魏縣法院之前的三項罪名成立的判決就不是錯判,警方、檢方就不是“錯捕”、“錯拘”。相反,依據《國家賠償法》,應由魏縣公安局、檢察院承擔錯誤拘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張社法實際羈押時間兩年減去應服刑的1年,這剩下的1年即是國家賠償的範圍。同時,張也有權利依據新《國家賠償法》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當地司法機關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積極補償之前的錯誤。

  其次,人們不禁要追問:這起冤案是怎麼發生的?事實上,如果當初一審法院、檢察院嚴格堅持“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的原則,張社法的案子本不用經過兩年的折騰。

  張社法“不在現場”的工友證言為何不被採信,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電工蘇禮俊的有罪證言,為什麼卻被一審法院採信?這都是令人疑惑的地方。此外,邯鄲中院推翻之前有罪判決時,第三條理由是:張社法訴稱在公安機關受到刑訊逼供,“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即法院對於刑訊逼供採取了“有罪推定”,在不能“根本排除”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將不予採信相關證據。

  那麼,張社法有沒有受到刑訊逼供?這需要由上一級檢察院啟動調查程序,絕對不能讓當地警方“自查自糾”。(徐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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