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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軒:縱火疑案考驗“疑罪從無”原則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8日 08: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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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縱火真的是張社法所為,應判10年以上直至死刑,為何改判為3年?這有以“疑罪從輕”代替“疑罪從無”之嫌。

    據《新京報》昨日報道,2009年10月29日,河北邯鄲市魏縣一油漆廠突發大火。2010年8月31日,跟老闆有過糾紛的村民張社法,被警方認定為縱火犯,張還被指控有另兩項罪名。但張當庭翻供稱,火災發生時他在千里之外的山西太原打工,是警方刑訊逼供,他才被迫認罪。其辯護人指出本案證據存在嚴重疑點,辦案程序也有違法之處。

    2011年6月30日,魏縣法院再次判決有罪,但總刑期從原先的11年,改為4年。目前此案正在邯鄲中院二審。

    司法機關指控一個公民,應該全面、清晰地證明其罪行,而不是讓公民自證清白。如果事實清楚,就該判罪量刑,如果存疑,就應宣判無罪——疑罪從無。

    本案的關鍵是張的不在場證據。張在太原打工工廠的考勤表顯示,事發時張在上班。但法院以表格上其他地方有塗改為由,不予採信。張的工友也證明張沒有離開太原。法官追問:為何在警方做筆錄時説“不知道”。工友回答説:當時公安對他回答不滿意,稱“張社法都已經承認了”,所以他只好説“不知道”。

    控方的證據主要只有兩條,一是張自稱在刑訊逼供之後做的供述,二是油漆廠一個電工的證言。但辯方提出“懷疑”,其證言不僅與事實有出入,而且電工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如果火災由電路引發,而不是縱火,電工要擔責的。而且消防隊也僅“初步”認為由外來火源引發火災,未確定就是縱火。

    上述有罪證據,以及辯護的無罪證據,是否對確定張的罪行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公眾、專業人士仁者見仁。但在本案被中院發回重審之後,出了怪事。據張的女兒説,法官承諾他們不上訪也不再上訴,就可輕判。

    更吊詭的是,今年6月魏縣法院作出重審判決,依舊認定三項罪名成立,但刑期從原先的11年降為4年;其中,放火罪從10年降到3年。其辯護人稱:火災損失36萬多元,如果真的是張所為,應判10年以上直至死刑,為何改判為3年?這裡面有以“疑罪從輕”代替“疑罪從無”之嫌。

    早有學者指出:“疑罪從輕”,其實還是“疑罪從有”,是司法機關沒有堅持“無罪推定”的法定原則。若是證據存疑,就不能用法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稀泥”。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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