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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被羈押兩年多後無罪釋放疑遭刑訊逼供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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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1月3日消息:前日,涉嫌放火罪、盜竊罪的河北邯鄲老農張社法在被羈押兩年多後,被法院宣告無罪釋放。法院表示,不排除張社法在公安機關受到刑訊逼供。

  多人證實老農不在場

  2009年10月,河北魏縣發生一起特大火災,張社法被一審認定犯放火罪、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刑11年。此後,邯鄲中院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去年11月12日,邯鄲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社法犯放火罪、盜竊罪不成立。

  2011年12月31日,張社法家人接到通知到看守所接人。至此,被羈押兩年有餘的張社法獲得自由身。

  記者昨日獲取的法院判決書顯示,邯鄲市中院終審判決認為,一是張社法沒有作案時間。與張社法一起外出打工的證人張記法、張國利在接受辯護人詢問及法院復核時,均證明張社法在打工期間沒有回過家。廠老闆證人王瑞傑、孫運法也證明張社法打工期間沒有曠過工。

  二是證人蘇禮俊證言存諸多疑點。法院審理期間,經對蘇禮俊詢問,其所證案發當晚具體活動情況與另一證人張貴生在接受法院詢問時所述存在諸多矛盾。

  邯鄲中院改判的第三條理由認為,被告人張社法訴稱在公安機關受到刑訊逼供不能從根本上排除。

  法院稱作案細節悖常理

  法院認為,按張社法所供內容,他從幾百公里外回來專程放火卻事先沒有準備汽油、引燃物等作案工具,而是在當天淩晨有露水的情況下到案發現場附近臨時尋找引燃物,有悖常理。其次從張社法供述的時間、地點看,張社法被羈押到看守所後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是辦案人員外提到刑警隊作出的。參與偵辦此案的偵查人員沒有按照證據規則的要求出庭接受質詢,偵查機關及相關人員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

  對於張社法涉嫌盜竊水泵,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邯鄲市中院據此認定張社法犯放火罪、盜竊罪不成立,宣告無罪。

  但邯鄲中院對張社法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給予認定。維持魏縣法院對張社法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決,刑期一年。但因為張社法已經被羈押兩年多,所以張社法宣判後隨即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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