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1]刑訊逼供,法到“病”除?(2010.05.31)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31日 22: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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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趙作海案引起很大的關注,冤案之所以形成和證據存在巨大的缺陷有關,比如説無名屍是怎麼認定為被害人的?比如説趙作海因為刑訊逼供的口供也成為了重要的證據,通常我們講鐵證如山,如何讓這些證據真的像鐵一樣,可以經得起時間和真相的考驗,我們能做到嗎?

    (播放短片)

    解説:

    “證據是一門科學,但是對於這門科學恐怕我國有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對它感覺陌生,包括法學本科生。”一位法學家這樣表示,可是就是這樣一個似乎有些生僻的專業名詞,在今天卻成了媒體追逐的熱點。

    5月30日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派發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範死刑案件的證據認定。

    熊選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就是以最嚴格的證據標準,最審慎的態度和工作作風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解説: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一旦出錯其後果不僅僅是一條生命的消逝,受損的還有法律的尊嚴、司法的公信。而舉世關注的趙作海案恰好就發生在這個月,也因此這兩部法規被提取的關鍵詞也就集中到了刑訊逼供、冤假錯案之上。

    實際上,關於刑訊逼供法律不僅明文禁止,而且設有專門罪責,可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類似的事情時有發生,甚至製造了一些冤案。

    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我們法律雖然也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不準打人,但是實際工作中也是禁而不止,冤假錯案不斷發生,這個規定是從證據規則上,從程序規則上對於你非法蒐集的證據加以制裁,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説了等於白説,拿來了等於白拿。

    解説:

    顯然,在專家看來,這一次的新規所針對的不僅僅是刑訊逼供那麼簡單,它所追求的有對證據本身真實性的嚴格規定,同時還有對於證據獲得的程序正義的強調,這一點也在對非法證據排除上得到了體現。

    程序啟動、法庭初步審查、控方證明、雙方質證、法庭處理,五個嚴格的操作流程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其中明確規定,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做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這樣的規定,不可謂不嚴格。

    龍崇智(四川大學教授):

    首先我認為這個規定符合國際規則,因為聯合國關於死刑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對於死刑的判決必須是在事實沒有其他解釋餘地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也就是説,判處死刑比其他案件要有更高的證據標準。那麼我們五院部對死刑證據標準作出更高的更嚴格的規定,與聯合國的標準是一致的,人死不能復生,判決具有不可逆轉性,因此必須適用最高的證明標準。

    解説: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整整41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一共五個步驟,都是重視程序正義,標準統一,操作性強的嚴格規定,目的要是建立真正以合法取證為中心的證據裁判原則。

    主持人:

    這樣兩條法規的出臺,我們很容易聯想到剛剛出生的趙作海案。岩松這是一個巧合呢?還是之間確實有關聯?

    白岩松(評論員):

    趙作海案當中一個重要的轉折在於原來被認定他殺的人在今年的4月30日回到村裏,因此這個案件被媒體暴露出來的時間是5月4日左右,我們以這個時間節點來看,到現在連一個月都不多,觀眾朋友會認為這麼兩條嚴厲的法規會從白紙就變成出臺嗎?顯然是不可能的。它應該從法律專家相關投入其中的人介紹,最少兩年的時間。但是毫無意外的是,顯然趙作海案的處理加快甚至不是簡單地加快一點,恐怕加快了很多使這兩條法規更早地出現在了公眾的面前。

    主持人:

    這兩條法規出臺的新聞不是一個快速消費的新聞,要關心它必須地認真去讀,靜下心裏去看,但它恰恰是引起了很大的關注,很多人在讀這條新聞,你覺得這條關注度高又説明什麼?

    白岩松:

    我覺得不排除是因為趙作海案剛剛發生不久在人們頭腦之中形成了這兒一個印象,包括證據,包括刑訊逼供等等很多因素,讓大家思考的很多。

    另一方面,我注意到當這兩個規定一齣臺之後,很多人首先是直覺上的質疑,為什麼?因為你的法律過去明確地規定嚴禁刑訊逼供,這可不是一天兩天了,為什麼在明確了有嚴禁刑訊逼供的前提下,又要出臺這樣的法規,而且大家把焦點又都放到這上面,難道我們大家説完一句話,隔不久又要説一句話説我前面那句話是真的。就像民航飛機上,民航的事可能很多,但是在飛機上大家知道,一關艙門了,廣播裏就會通知,請把手機關上,係好安全帶。但是後來發現即使在飛機滑行的過程中,也有很多人在繼續打手機。更可氣的是,你會發現絕大多數的空姐看著人家打手機不管,那麼以至於其他艙內的旅客會自己主動去制止,然後被碰一鼻子灰,他都不管,你憑什麼管。

    這樣的事情以各種各樣的出現在我們的生活當中,你不得不去懷疑,難道我們的規定關艙門之後就要關手機,它是真的嗎?時間一長之後,相信它是真的越來越少,反正大家都在打,而且空姐也不管,慢慢大家也都在打。這事看似我在舉一個其他例子,但是返回到法律的時候,會不會存在這樣的情況。

    我們的司法中還有多少這樣的東西明文白紙黑字寫在那兒,大家過兩年恐怕出了事之後,還要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或者規定,當然這是普通非法律工作者的質疑。

    主持人:

    這兩個規定僅僅是對已有的法律的一個重復和強調嗎?

    白岩松:

    那不是。首先我們要尊重普通人的質疑,尊重普通人所提出來的這樣一個,我們是不是在其他的法律領域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將來你還要出臺這樣的解釋和規定去告訴大家,這是真的,真的嚴格執行,但是我覺得大家不是法學家,所以要認定大家的説法是有道理的。

    可是另一方面我覺得要回到法律的範疇內。我們注意到,相當多的法律工作者對出臺這兩個法規是高度讚賞的。因為他認為在過去的法律當中,雖然有明確的嚴禁刑訊逼供等等,但是對刑訊逼供出來的結果到底採用不採用沒有明文規定。因此過去的那個法條不落地,這次有了這兩個規定,它真正落地了,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當然法律專家是馬上看出這裡面的道道。當然我們還是希望以後我們的很多法律,包括也該去看一看,讓普通老百姓明白,都是真的。

    主持人:

    公眾有公眾自己的解讀,那麼法律界又是如何看待這兩條法規的?我們現在來電話連線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教授。

    樊教授你好。

    樊崇義:

    你好。

    主持人:

    公眾都是非常關注刑訊逼供在這兩條當中的相關規定,從一個專業人士角度來看,您覺得這也是重中之重嗎?

    樊崇義:

    對。這兩條規定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

    它的重點是不是就在於刑訊逼供上,您覺得還有其他的重點嗎?

    樊崇義:

    重點它是兩個規則,一個規則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解決刑訊逼供問題,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則主要是解決死刑案件的質量問題,要高標準,嚴要求,把這個案件要經得起歷史的考驗,經得起法律的考驗。

    主持人:

    前面我已經問過岩松這個問題,我也想聽聽您的意見,這兩條法規現在的出臺是不是對已有法律的一個解釋和強調,還有其他的意義嗎?

    樊崇義:

    它不光是對已有法規的解釋,過去嚴禁刑訊逼供,我們從延安整風,一直到解放後歷史中的運動,我們都反對刑訊逼供,要禁止刑訊逼供,也有文件,也有法律的規定。刑訊法産生以後,我們1996年修改的時候,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執行刑訊法的一些解釋也明文規定,比如説最高法院的解釋61條就是嚴禁刑訊逼供,雖然這麼規定了,但是就像剛才岩松同志説的那個,它不落地,不落實,為什麼不落實呢?我真正刑訊逼供了,你怎麼辦呢?用我們訴訟法學的話來説,就是缺乏一種制度,一種程序的制裁措施。這次你再搞刑訊逼供,你拿出的口供,拿出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規定,他就沒有指望了,這就一下把它落實了。這次這兩個規定我認為是對原來的法律的重大的創新,重大的突破。

    主持人:

    從它作為法規的價值上來講,您也講到了創新和突破,它的進步性究竟在哪兒?

    樊崇義:

    它的進步性一個是從我們訴訟法上來講,它從結果上給他一個制裁措施,使我們這個法律更加完備了。更主要的是這兩個法規的規則的出現,真正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司法的正義,在社會實現我們公平正義這樣一個道理,它是用法律措施來保證這個公平正義的實現,同時對人權的尊重。

    主持人:

    好的,謝謝樊教授的觀點,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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