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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市法院解釋天價罰金來由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0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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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假者供述1萬元利潤,法院裁定2151萬元罰金。這組相差懸殊的數字使一起製造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名牌羊毛衫的案件引發熱議。近日,鄂爾多斯市中院披露了“天價罰金”的來由。

  >>案發

  網上賣假貨被聲討引來警方

  2010年8月,湖南商販李清向熟人周金柱購買了3萬套非法製造的“鄂爾多斯”“恒源祥”等註冊商標。隨後,李清又購買了2萬多件“白坯衫”,並在上面釘上商標,包裝成名牌羊毛衫,在自己位於湖南郴州富民商場的店舖內主要通過淘寶網銷售。

  案發後,公安人員在李清的店內扣押吊牌價每件21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價每件16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價每件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

  李清將這些吊牌價格高達上千元的假冒名牌羊毛衫以百餘元的價格在網上銷售。網購者發現上當之後,紛紛到淘寶網投訴,在網上發帖聲討。

  正是網購買家的舉報,讓內蒙古鄂爾多斯市警方注意到了遠在千里之外郴州市的李清。2010年12月15日,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鄂爾多斯市警方在郴州市富民商場店舖裏將李清抓獲。

  之後,經鄂爾多斯市中院一審審理,判處向李清銷售非法製造商標的被告人周金柱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7萬元;判處李清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

  >>釋疑

  法院解釋天價罰金三點來由

  法院的處罰是怎麼算出來的?“天價罰金”是否會造成本案空判?鄂爾多斯市中院解釋了“天價罰金”的來由。

  對於罪名的確定,鄂爾多斯市中院認為,李清組織整個造假環節,款項分別付給白坯衫廠、售標人、繡標廠,然後在自己店舖內主要通過淘寶網銷售。刑法規定,在未獲得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就屬於“假冒”行為。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對於非法經營數額認定,一審中,李清的律師王福奎提供了一份光盤及淘寶網上的一般商品價格,公訴人質證不能證明李清的網店也是按照此價格銷售的。因此,鄂爾多斯中院認為該組證據並不是李清所經營網店的銷售金額和銷售數量的記錄,不能證明本案待證事實,未予採信。

  偵查機關並未掌握被告人李清已銷售羊毛衫的證據,也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只查扣李清儲存的侵權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規定,其非法經營數額只能按照查扣的商品吊牌上的標價計算,共計4301萬餘元。

  對於罰金的問題,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一審判決罰金2151萬元是按照非法經營數額4301萬元的50%確定的。

  >>熱議

  天價罰金很難執行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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