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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開發商偽造公文豈能“私了”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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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痛恨無良商人,但更痛恨執法不公,以及可能的腐敗罪行。

  湖南湘潭市“晶都公館”樓盤的開發商——原弘産房地産開發公司,用了一系列假政府文件,一路綠燈地辦下了竣工驗收備案證和房屋産權登記。更奇怪的是,在市規劃局發現公文係偽造時,卻沒有主動報警追究其偽造國家公文、印章的刑事責任,相反,開發商還遞交了一份《承諾書》稱:由假證産生的一切法律糾紛,與規劃局無關。(12月29日《中國青年報》)

  當地規劃局等部門在已經知道開發商造假公文的情況下,居然接受開發商的《承諾書》了事。偽造國家公文,還可以“私了”?

  需知道,刑法第402條明確規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一樣構成犯罪。

  法學家貝卡利亞説:“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法律的威嚴不在於懲罰有多嚴厲,而在於違法者必然受到處罰,不能因為與執法者“關係好”、有背景,就可以逍遙法外。但是湘潭這個“最牛樓盤”的背後,卻存在太多説不清道不明的地方。

  不僅是行政機關對“假證”裝聾作啞;東窗事發一年多以後,在業主一再舉報下,今年8月警方才予以立案;但立案4個月了,並沒有人被拘捕,甚至開發商還在開發一個新樓盤……但有公安人員私下表示:“案子並不複雜,一天之內就可以告破,但沒有指示,這個案子破不了。”

  其中的玄機何在?湘潭市人大常委賀鬥虛向記者“點破”,本案並不簡單:“平常哪個企業到這些部門辦事,不是腿都跑斷了,多少麻煩和困難。為什麼出了造假的事後,大家都如此‘寬容’?”這背後可能的貓膩,也正是公眾所擔憂的。公眾痛恨無良商人,但更痛恨執法不公,以及可能的腐敗。

  既然事情已被曝光,不妨把開發商的前世今生、偽公文的來龍去脈、有關部門的半推半就,都放在太陽底下曬曬,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給公眾一個明確的交待:誰在幕後為偽造公文者壯膽、背書、掩飾?(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熱詞:

  • 開發商
  • 偽造
  • 承諾書
  • 京報
  • 公文
  • 假證
  • 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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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責任
  • 紀檢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