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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即將二次審議基金法 PE入法成焦點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10: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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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界對於PE等創投機構是否納入基金法的監管一直存在爭論。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本次“新基金法”修訂草案的一條新增內容似乎為PE納入基金法“留了口子”。

  PE是否納入基金法?以何種形式入法?哪些環節應該入法?這一困擾司法界的問題歷經13年仍未找到答案。

  昨日,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結束了第一輪徵求意見,之後該修訂草案將再次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讀”。全國人大常委會層面的審議通常有三次,俗稱“三讀”。

  早在2011年初,修法小組就曾將前一個版本(下稱“老版本”)的修訂草案下發至各部委、各基金公司等相關機構徵求意見。老版本曾把“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定義為“證券投資”,意即私募股權投資也讓納入基金法的範疇。但最新的修訂草案卻把該定義刪除,同時通篇未提及“私募股權基金”的字樣。

  但修訂草案最後新增第171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資産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註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這一條似乎又為PE納入基金法“留了口子”。

  與此同時,在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8月3日主辦的“第二屆中國創業投資行業峰會”上,與會人士也再次激辯PE是否應寫入基金法。“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非上市企業的股權,不是股票,不是證券,為何要放到基金法裏?”深圳創業投資公會會長王守仁如是表示。

  記者了解,發改委主管的中國創投委及地方相關股權投資協會正在擬定對上述修訂草案的意見,並將直接上書全國人大。“私募股權與二級市場的公募基金是完全不同的金融工具,不應該放進同一個法裏,我們希望能夠刪掉涉及PE的第171條,為PE單獨立法。”中國創投委副秘書長胡芳日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某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對本報透露,對PE入法各方妥協的結果很可能是:賦予私募以法律地位並進行有限監管;明確基金的三種形式避免重復徵稅;明確定向募集資金可以投已上市的證券和未上市的股權。(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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