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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訂草案)的公佈在業內引起熱烈討論,私募納入監管,這在行業的發展中無疑是關鍵一步。上周在上海舉辦的一個以私募納入監管為議題的座談會上,多位私募基金人士表示,新基金法給予私募合法地位以及未來私募可以發行公募産品都讓人振奮,但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隱憂。
一位私募人士提出,按照草案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産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值得注意的是,投資領域局限在“證券”而沒有提及“股權投資”,雖然草案的補充説明中提到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但已經進入到股份制公司階段的公司股權溢價較高,獲利機會不大。由此,同時開展PE業務又投資于二級市場的私募未來將面臨兩難困局,若註冊登記納入監管,則需要將部分不合規的PE業務剝離,不註冊則面臨一些限制或處罰。與會的一位私募人士就坦言,如果必須剝離一項業務,那只好選擇不註冊。
有私募人士指出,需要給“證券”做一個較為寬泛的定義,不要將定義範圍卡死,留下將私募股權投資納入的缺口,有利於私募納入監管的推行。
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型、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還可以採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
“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首次作為基金組織形式名稱出現,兩者與“公司制”和“合夥制”在基金組織形式上並未有實質差別,是為了與“公司制”和“合夥制”企業有所區分。私募人士指出,“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並未很好表達此類基金組織形式的實質,可在現行法規中註明“公司制”和“合夥制”指向的是基金産品還是公司即可,新的“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很容易引起歧義。
此外,草案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累計不超過200人。而目前在陽光私募發行的信託平臺上,除了100萬最低認購額的50名自然人限制,300萬以上的人數並不受限,市場中也有一些10億的私募産品,對於超過人數限制的産品,未來註冊時是否會得到豁免?
草案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顯示,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目前經常出現的面對投資者客戶經理的小型推介會在納入監管後能否繼續?私募行業一些具體規範仍需相關法則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