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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一審”時幾乎未遇到反對聲音,“二審”在是否需要將所有PE都納入監管上或有更多討論
日前,有參與基金法修訂的權威專家透露,修訂草案最早8月最遲10月將進入“二審”程序,屆時會有更多討論。
日前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後,修訂草案將進入“二審”和“三審”,最終投票表決。
據這位權威專家透露,草案“一審”時幾乎未遇到反對聲音,進程非常順利。而在8月初完成徵求意見後,“二審”不免將會有更多的討論和爭議。
2009年時,全國人大財經委組成起草小組開始草案的起草工作,而從一開始就有不少問題在業內存在爭議。
例如,在關於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類基金”是否應該納入基金法監管的問題,有意見認為,對這部分機構和投資活動依據《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進行公示註冊及運作即可。
但也有意見認為,包括私募股權基金(PE)在內的非公開募集基金,本質上仍是募集資金交由專業機構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能因其不稱“基金”就放任不管。另外,這類公司在增減資、稅收和公司治理等各方面與《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不適應,現實中存在很多困難,應當納入基金法的調整範圍。
“目前來看,草案也並不能將所有的PE都納入監管,在是否需要將其納入監管分歧比較明顯。”這位專家如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