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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高管限薪令:績效薪酬需延遲支付 明年1月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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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4日訊 中國保監會昨日發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保險公司高管薪酬進行明細化,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目標績效薪酬不得低於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此外,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據悉,《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據統計,2011年四大險企上市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稅前年薪100萬元以上者共26人,董事會成員稅前年薪60萬元以上者共12人,其中年薪最高者達988.47萬元。為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中國保監會制定了《指引》。

  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3倍

  根據國內外實踐,《指引》統一將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對於中長期激勵,《指引》明確待相關部委出臺政策後,保監會再根據政策制定保險業的實施細則。

  《指引》參考財政部、銀監會等部委和FSB的相關制度,結合保險業實際,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目標績效薪酬不得低於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即績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間。《指引》中所指的績效是一個全面的概念,包含了風險調整的因素,不單指利潤和保費規模等。

  高管績效薪酬需延遲支付 下限定為3年

  金融風險一般具有滯後性,一些過度冒險行為短期內會為公司創造可觀的盈利,而風險往往要在後續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暴露出來。因此,相關國際準則把延期支付作為薪酬管理中一項重要的風險控制手段。

  《指引》關於延期支付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象定為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二是將延期支付期下限定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董事長和總經理則不低於50%。四是如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職責範圍內高管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按風險類別調整薪酬級別

  風險水平不同,所對應的薪酬結果也應當有所不同。為促進公司薪酬水平與風險狀況相協調,《指引》按照國際準則要求並借鑒其它金融監管機構的做法,以分類監管結果作為風險調整的重要基準。

  《指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於上年度水平。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明顯高於平均值。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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