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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旨在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行業實際的保險公司薪酬監管機制。
根據國內外實踐,《指引》統一將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指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目標績效薪酬不得低於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即績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間。
對於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指引》除了要求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外,還規定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對於中長期激勵,《指引》明確待相關部委出臺政策後,保監會再根據政策制定保險業的實施細則。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促進公司薪酬水平與風險狀況相協調,《指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
根據《指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於50%。
據悉,保監會將主要從兩方面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實施監管:一是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備性、規範性及其執行情況;二是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設定對公司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具體監管措施包括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定期提交《薪酬管理報告》,對存在風險或問題的保險公司採取監管談話、現場檢查、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開披露、行政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