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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高管薪酬正式納入監管機制 對普通員工影響小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保險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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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7月24日電(記者朱瑤)中國保監會網站昨日發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因素合理確定薪酬,同時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對高管人員薪酬過高的公司,監管機構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此相關規定的出臺是否意味著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限薪”?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不直接干預保險公司薪酬水平,內容重點放在薪酬管理的規範性和薪酬指標的科學性及其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方面。監管的對象主要是針對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對普通職工只是原則要求。

  據悉,《指引》統一將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條款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即績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間。

  對於中長期激勵,《指引》明確待相關部委出臺政策後,保監會再根據政策制定保險業的實施細則。

  該負責人還表示,對於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部分,目前行業內的福利體系包括津補貼、法定福利和補充福利。國家政策對於法定福利和補充福利已有相關上限規定,對於津補貼則沒有。從行業實踐來看,高管人員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一般位於基本薪酬的2%-5%之間。

  因此,《指引》除了要求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外,還規定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10%,既給了公司足夠的管理空間,也防止公司通過福利和津補貼的方式違規發放薪酬。

  《指引》還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於上年度水平。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明顯高於平均值。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據上海尚道管理諮詢今年5月公佈的“2011年度中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排行榜”數據稱,去年滬深兩市總經理薪酬繼續增長,平均值突破60萬元。

  從行業類別來看,在總經理薪酬前十排名中,金融、保險業佔據了7個席位,上述行業的總經理薪酬平均值為人民幣274.87萬元,是所有行業中最高值,遠遠超過了排在第二的房地産業的97.02萬元及平均值的60萬元。

  公開報道顯示,非國有上市公司總經理薪酬排在前6位的分別是中國平安(601318)、深發展(000001)A、廣發證券(000776)、太平洋保險(601099)、民生銀行(600016)、新華保險(601336,股吧),6席中保險公司佔據3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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