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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消息7月23日,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委託辦法》),允許保險資金委託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進行投資管理,該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保監會指出,當前大部分中小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發展較快,投資能力相對不足,迫切需要選擇更多的風控好、專業強的投資管理機構,為其提供資産管理服務。保監會充分評估金融市場 發展狀況,借鑒國際經驗和國內同業做法,研究制定了《委託辦法》。
《委託辦法》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現行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投資管理的基礎上,增加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為保險資金受託投資管理機構,並明確了相關資質條件;二是規定委託投資範圍,主要是資本市場的債券、股票和基金等有價證券,同時辦法對保險公司資産配置、持續評估、利益保護和風險控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委託辦法》規定,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範圍,限于境內市場的存款、依法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險資金投資金融工具的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
《委託辦法》明確規定,受委託的券商和基金公司均需取得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資格三年以上。同時,券商和券商資産管理公司最近一年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資産餘額(含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不低於1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受託資金餘額不低於50億元;基金公司最近一年管理非貨幣類證券投資基金餘額不低於100億元。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