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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21日訊 記者王璐報道 今天下午,證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據了解,該《決定》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已明確規定,申請文件受理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説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説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但在主板發行中缺乏相關規定,本次《辦法》修訂時補充了這方面的條款,下一步證監會還將在修改主板首發管理辦法時增加相關規定。
據了解,該《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主要有五方面修改:
一是對指導意見涉及的發行與承銷管理有關要求有了具體體現,使之進一步可操作化,包括擴大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同時對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提出了一定的條件,對主承銷商利用自主推薦權利向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的行為提出了監管措施;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50%,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規定詢價對象與發行人、承銷商可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為平衡網上、網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定價能力的基礎上,尊重網上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提高了定價方式的靈活性,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較之以前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此次《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