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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網(博客,微博)專稿】記者 李春雨
5月21日,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發佈了《關於修改的決定》(證監會令第78號)。
相關負責人稱,將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
《辦法》中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在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稱。實際上,在中國創業板IPO中已有類似的規定,但相關規定在主板發行中仍為缺乏。並且,證監會稱,還將在修改主板首發管理辦法時增加相關規定。
該負責人稱,對發行人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宣傳推介、通過其利益相關方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等行為,《辦法》在第62條、第64條提出了對應的監管措施。
相關措施包括,視情節輕重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示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並計入誠信檔案。
(證券市場週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