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5月21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介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相關修改時指出,《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據介紹,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此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已有類似規定。(《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