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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網5月21日訊 中國證監會週一正式向社會公佈《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進行了五個方面的修改。
《辦法》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對初步溝通、推介、詢價的方式、披露信息的範圍都做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定,比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詢價對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同時,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辦法》還規定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片面誇大優勢,淡化風險,美化形象,誤導投資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在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申請文件受理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説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説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但在主板發行中缺乏相關規定。本次《辦法》修訂時補充了這方面的條款。證監會還將在修改主板首發管理辦法時增加相關規定。(全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