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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網4月29日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29日發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徵求意見稿),在現行退市制度基礎上增加了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退市程序。
首先,增加凈資産指標。上證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産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産均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其次,增加營業收入指標。上證所上市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最近四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第三,納入審計意見類型指標。上證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兩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該所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的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第四,增加市場指標(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上證所上市公司出現最近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第五,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如期披露年報的指標。上證所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第六,納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指標。上證所上市公司因凈資産指標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因凈利潤指標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現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多項退市指標,可分為業績指標、市場指標、合規指標、主體資格存續指標等4類。上證所表示,總體而言,現有指標存在類型比較單一、標準不夠清晰等不足。(全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