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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4月29日公佈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上交所表示,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並終止上市。
此外,為防止暫停上市公司通過調節財務指標等方法實現恢復上市,《方案》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上交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針對部分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補充説明或相關材料等拖延退市的情況,《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恢復上市的申請程序,規定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