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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4月29日公佈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上交所表示,方案結合監管經驗,借鑒境外市場的退市規定,調整和增加了3種退市條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標準體系。
一,關於凈資産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産為負的現象説明公司已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市公司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難以為繼。從對市場和投資者的影響和後果看,公司喪失了持續經營能力,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因此,有必要增加相應的指標作為退市條件。
二,關於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連續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通常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公司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引入非標準審計意見作為退市條件,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仲介機構的專業判斷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三,關於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這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引入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運作,提高退市標準的客觀性,建立科學、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條件包括:(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宣告破産;(7)公司解散。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