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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出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徵求意見稿)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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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就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上海市證券交易所29日就《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最新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銜接安排。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目前上證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條件包括最近年度連續虧損、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宣告破産、公司解散。

  《方案》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結合監管經驗,借鑒境外市場的退市規定,調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條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標準體系。

  比如關於凈資産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産為負的現象説明公司已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市公司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難以為繼。從對市場和投資者的影響和後果看,公司喪失了持續經營能力,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因此,增加了相應的指標作為退市條件。

  再比如關於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連續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通常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公司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引入非標準審計意見作為退市條件,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仲介機構的專業判斷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又比如關於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這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引入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運作,提高退市標準的客觀性,建立科學、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

  目前,為防止暫停上市公司通過調節財務指標等方法實現恢復上市,《方案》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上證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針對部分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補充説明或相關材料等拖延退市的情況,《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恢復上市的申請程序,規定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另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並終止上市。

  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方案》還從兩個方面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一是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在上證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

  據悉,公司退市後,可進入上證所專門另設的股份轉讓板辦理股份轉讓,也可以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全國性及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股份的渠道。

  而公司退市後,通過資産重組或破産重整等手段,如達到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提出重新上市申請。(文字據中新網)

    上交所出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徵求意見稿)

    各市場參與人:

    為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發揮退市制度的優勝劣汰功能,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本所藍籌股市場健康發展,本所制定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有關意見或建議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12年5月20日前反饋至本所。

    傳真:021-68811782,電子信箱:listing@sse.com.cn

    通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郵編:200120。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

    為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發揮退市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促進本所藍籌股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總結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實踐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進行的。方案設計堅持積極穩妥、統籌兼顧的原則,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銜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標,豐富退市標準體系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多項退市指標,可分為業績指標、市場指標、合規指標、主體資格存續指標等4類。總體而言,現有指標存在類型比較單一、標準不夠清晰等不足。從實踐看,對於退市指標的完善,在適度增加退市指標的同時,應著眼于提高退市指標的可操作性,減少退市指標的規避空間。

    (一)增加凈資産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産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産均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增加營業收入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最近四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三)納入審計意見類型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兩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的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四)增加市場指標(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

    本所上市公司出現最近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五)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如期披露年報的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六)納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因凈資産指標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因凈利潤指標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熱詞:

  •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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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 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