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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9日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今日分別發佈《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上交所在徵求意見稿中稱,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減少恢復上市程序中的主觀判斷,明確恢復上市申請的審核期限。
(一)簡化退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該情形出現後5個交易日內對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決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認為其不存在終止上市情形,且證據確鑿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本所上市委員會根據終止上市的標準對其進行審核。本所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不存在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對其作出恢復上市的決定。本所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存在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對其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對本所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向本所復核委員會申請復議。
(二)明確恢復上市的審核期限
恢復上市申請人提供補充説明及相關材料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申請人未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補充説明及相關材料的,視同自動撤回恢復上市申請,本所對其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本所上市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對恢復上市申請或者對本所決定所提復議的審核期限各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不計入審核期限。
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
《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4月29日,深交所正式對外發佈《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中稱,為確保原有退市制度與新退市制度的順利銜接,給予市場必要的過渡期。
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據原規定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定實施後,退市標準中涉及凈資産、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三項指標的,以2012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1年、2012年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以此類推。
新規定實施後,上市公司股票未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即觸及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公司股票在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分別作出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深交所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
深圳證券交易所就《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