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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改進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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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深交所正式對外發佈《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中稱,針對公司暫停上市後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為避免部分公司通過不當操縱資産重組或重整程序拖延和規避退市,擬嚴格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程序,明確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提供其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為遏制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通過各種方式規避退市,擬完善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本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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