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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報記者從證監會獲悉,在近期的新股發行中,有發行人、承銷商就發行日程安排提出建議:考慮到為加強與投資者溝通,需要增加詢價推介的時間,希望能領取核準文件後靈活掌握啟動發行的時間窗口。證監會對此表示,這一意見與現行規定沒有抵觸,靈活掌握新股發行窗口有利於承銷機構更加勤勉盡責地做好服務。
對於發行節奏及日程安排,現行證券發行監管規則並無強制性規定。從市場內在規律看,確定發行時點、安排發行日程應當由發行人、承銷商自主決策。發行人領取的核準文件中,也明確文件“自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之內有效”。以往一般做法是,新股發行人取得核準批文後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啟動發行。已上市公司再融資則更多傾向於挑選合適的發行窗口,日程安排更加靈活。證監會認為,新股發行人、承銷商提出增加發行日程安排靈活性的意見,與現行規定沒有抵觸。
隨著新股發行體制不斷完善,市場約束機制不斷加強,發行人、承銷商、投資者的一級市場風險意識進一步提升。特別是出現中止發行情形後,新股發行的主要參與各方,都面臨更加複雜的局面,甚至面臨風險。發行人期望的價格,投資人方面未必認同。這樣對承銷的管理和承銷風險的防範變得更加現實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