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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人民的精神家園。在五千多年的發展歷程中,我國各族人民緊密團結、不懈努力,共同創造了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以物質和非物質形態存在的文化遺産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集中體現,體現了中華民族自強不息的精神追求,是中華民族歷久彌新的寶貴精神財富,是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深厚基礎,是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重要支撐。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構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承體系,強調要“加強國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産地、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建設,抓好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構建中國特色文化遺産保護傳承體系,是構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承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環節。
完善法律體系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文化遺産的保護傳承力度,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法律和規章制度。2002年10月28日,我國修訂通過並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正式施行。這兩部法律為文化遺産保護傳承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標誌著我國文化遺産保護傳承進入依法保護傳承的新階段。接下來應根據這兩部法律的原則和基本精神,進一步構建與完善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的法律體系。
完善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的法律體系,需要明確相關法律適用的對象與範圍。從相關法律保護的對象上説,受到法律保護的文化遺産形態多樣,既有以實物形式存在的物質文化遺産,也有以聲音、動作、工藝等形式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從相關法律保護的範圍來看,不僅涉及公權與私權的劃分,而且涉及公權與私權的實現,特別是從私權的角度來看,涉及物權、知識産權、精神權利等多種形態。這就要求我們在已有法律的基礎上,整合現有相關法律如刑法、物權法、著作權法等的有關條款,完善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的法律體系。各省、市、自治區乃至縣級行政單位,也應在國家法律框架下制定相應的地方性實施辦法和細則,確保國家層面的法律在地方得到具體貫徹執行。
創新工作體系
文化遺産保護傳承是一項系統工程,包含領域廣、涉及部門多。在文化體制改革深入推進和文化産業蓬勃發展的形勢下,加快構建政府、社會、企業等協同創新的工作體系,是深入推進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的當務之急。
有效整合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機構。目前從職能範圍來看,我國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在國家層面涉及的部門有文化部、教育部、財政部、環保部、科技部、國家文物局、國家旅遊局等。在實際工作中各部門各負其責,但也可能出現“各管一塊”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的統籌開展。這就要求以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為核心,確立總體工作的&&部門,使各個部門明確自身的管理權限,進而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能。
有效整合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體系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是推動文化事業科學發展的基礎環節與重要途徑。有效整合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體系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有利於促進資源集約利用,以公共文化服務的蓬勃發展推動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有效開展。
有效整合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體系與文化産業。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産是文化産業發展的重要資源,文化産業的創新發展離不開以文化遺産為代表的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傳承。文化産業不僅應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産業,而且應成為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的重要載體。應採取有效措施,把文化遺産的保護傳承與開發利用有機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