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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民族文化之根——聚焦非物質文化遺産法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8日 10:42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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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會議三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25日獲表決通過。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是我國文化領域繼文物保護法之後又一項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設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專家認為,這部法律的出臺,對於加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將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産,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産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等。

  近年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自2005年開始的第一次全國性的大規模非物質文化遺産普查已經基本結束,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總量近87萬項;截至2010年,我國共有34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成為入選名錄項目最多的國家;2006年、2008年國務院先後公佈了兩批共102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名錄項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後認定並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但同時,伴隨全球化進程加快,工業化、城市化、國際化的步伐加快,源於農耕文明、主要靠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生存土壤及生態環境也正受到嚴重衝擊,面臨巨大的生存危機,亟須通過立法明確相關保護制度。近些年來雖然已經頒布了一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地方性法規,但全國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2004年8月,中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法律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産得到保護、弘揚和展示。為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也有必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産法。

  可以説,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出臺正逢其時。這部法律立法的總體思路,突出了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不同的措施,對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針對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出現的過度商業性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現象,法律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同時,相關法律責任也予以明確,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産是一種與億萬群眾生活最貼近、有著緊密關聯的文化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只有引起全社會上下一致的關注才能取得成效。為此,法律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如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産知識;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非物質文化遺産不僅是一筆歷史財富,更是現代化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是推進社會全面進步的精神動力之一。專家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全國性法律的出臺,將為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為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活幸福感、為增強民族認同感和凝聚力、為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為提升國家的軟實力、為促進人類文化的多樣性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