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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對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産“區別對待”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8日 10:33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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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突出了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不同的措施,對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法律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法律明確,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

  根據本法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