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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8日 10:38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新華網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明確,國務院和省區市政府分別建立國家和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遺”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為保證政府作出的決定既有社會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需要,法律規定,在“非遺”名錄建立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並徵求公眾意見。
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産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法律規定,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遺”名錄。
法律明確,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法律明確,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法律同時規定,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