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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艷剛:“遲到車票作廢”,火車晚點賠不賠?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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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道部最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從12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規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如果乘客趕不上普通列車,車票將作廢。但是,購買了動車票的旅客不受此限制,還可以辦理改簽手續換乘其他車次。(11月30日中國廣播網)

  細細揣摩這一新規不難發現,實行了多年的“最晚可在列車開動後2小時內辦理改簽手續”的制度已經成為歷史。對於鐵路部門來説,新規無疑對自己十分有利。但對於乘客來説,鐵路部門屬於相對強勢的一方,“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的單方面規定無異於赤裸裸的霸王條款。

  一方面,乘客在購買車票之時就意味著與鐵路部門建立了合同關係,鐵路部門新規強調了“買方”準時候車的義務,卻忽略了“賣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屬於單方面增加“附加條款”。這種行為,損害的是乘客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協會等職能部門應該及時出面干預。

  另一方面,鐵道部門片面強調“乘客遲到車票作廢”,卻對“列車晚點補償”只字不提,明顯屬於“雙重標準”。經常坐火車的乘客都知道,受鐵路運營水平、天氣狀況和突發事件等因素限制,即便是比較先進的動車組,也難以保證100%準點到站。對於時有晚點的列車,鐵路豈能因為自己“強勢”(或者説“霸道”)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不對乘客予以合理的賠償?

  此外,新規對於動車組大開綠燈,規定購買了動車票的乘客可以按原有規定改簽,也沒有多少道理。難道購買動車的就是“貴賓”,購票普通車票的就是“下客”?從某種意義上講,對動車和普通列車實行“雙重標準”,也間接反映了相關部門在修訂新規時本身就沒有統一的標準,也缺乏合理的規劃,顯得過於隨意。

  有網友評價鐵路部門的新規説,這屬於典型的“把方便留給自己,把不便留給乘客”,筆者對此深以為然。作為“鐵老大”,鐵路部門在話語權和議價權方面的優勢原本就高於乘客,現在又借助這種“壟斷優勢”將一系列不合理的新規強加給乘客、讓乘客埋單,這樣的行為實在有些不厚道。

  這些新規到底是怎麼出臺的?廣泛徵求了民眾的意見沒有?民眾合理的意見、建議廣泛吸收了沒有?這些規則如果不是由相對中立、獨立的部門來制定,而是鐵道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那麼出來的新規“偏心眼”、離民眾的訴求相差甚遠也就不奇怪了。如果有可能,有關部門對相關新規進行一下評估,廣泛聽取民眾的呼聲,吸納民眾的意見,作些適當地調整,讓人民鐵路真正為人民還是必要的。

  易艷剛(新華每日電訊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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