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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火車晚點憑啥不賠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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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道部新修訂後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將從今天起開始執行。新規中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也就意味著説,如果趕不上普通列車,車票將作廢。(12月1日《今日早報》)

  應該説,有些規定確實應該修訂,比如,將兒童票執行的身高標準提高10厘米,近幾年坊間一直呼籲提高兒童票身高標準,因為,我國兒童的平均身高、體重均大幅度攀升。但是,非動車組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的規定,令人不敢茍同。這一規定明顯對鐵路部門有利,明顯損害了乘客利益。

  之前普通車在開車後兩小時內都可改簽,新規修改為“改簽車票須在開車之前”。這一改變充斥著濃濃的霸王條款之嫌。但凡經常乘坐火車的人都知道,有時路上堵車,等趕到火車站時,火車剛剛出發,讓你捶胸頓足,以往還有“普通車在開車後兩小時內都可改簽”的規定。可現如今,你晚點了,不僅乘不上火車,也將損失車票。

  與“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相對應的是,火車晚點、毫不賠償。既然“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火車晚點憑什麼毫不賠償?既然修改規定,規定“改簽車票須在開車之前”,為什麼所謂的“賠償無法律依據”不能改一改?

  還值得關注的是,新規對民怨極大的20%退票費竟毫不涉及。眾所週知,強收20%的退票費備受輿論詬病。其實,早在2003年出臺的《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但鐵路部門一直照收不誤。去年,發改委在答覆律師的相關函件中表示,已向鐵道部發出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乘客所退車票如能再次發售應不再收取退票費。但詭異的是,儘管民眾抨擊聲一浪高過一浪,律師採取法律措施,發改委也多次介入,20%退票費仍然穩如磐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誰給了鐵路部門收取20%退票費的權力?這顯然違背了公平交易權。

  其實,在我們的視野裏,鐵路部門的霸王行為還有,縱容列車上飯菜畸貴,出了事故只賠償少許費用……問題出在哪?非壟斷無以解釋。如今,儘管《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有所修改了,但只是少數枝節的修改,雖有點滴進步,但整體上依然在維護壟斷,依然不無傲慢,依然在忽視和傷害乘客的權利,甚至在有些方面還變本加厲,這令人擔憂和不滿。基於此,修訂規定不能只由鐵路部門説了算,如果自説自話,必然只顧維護自身利益,類似“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的規定便會涌現。□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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