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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調戲婦女打砸飯店的公務員該當何罪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4日 10: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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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滌明

  10月24日,洞口縣勞動局職員袁海林、肖歆華等9人在洞口縣中天賓館餐飲部用餐後,與餐飲部廖姓老闆發生衝突,雙方均有人員受傷。10月26日,一份“洞口縣勞動局幹部調戲民女不成砸飯店”的帖子出現在紅網《百姓呼聲》欄目,帖子稱,袁海林、肖歆華等人在三瓶高度酒下肚後藉故調戲餐飲部老闆年輕的懷孕少婦王某,遭王某反抗後打砸飯店。(11月24日紅網)

  首先,我得為那幾個調戲婦女、對孕婦拳打腳踢的公務員感到慶倖——如果遇到鄧玉嬌那般烈女,或許他們現在連受處分的機會都不一定有了。不是我喜歡説風涼話,實在是這些人太無恥了。又不禁疑惑:身為國家公務員,如此酗酒流氓痞性是如何煉成的?

  洞口縣委、政府回函稱,目前洞口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分別進行責任追究處理。這句話很含糊,鬧不懂措辭的語法是“過去時”還是“進行時”——究竟是已經處理完了,還是正在處理中?既然沒有提到處理結果,我們姑且理解為正在處理中。那麼,當地會怎樣處理這些與流氓無異的公務員呢?一些網友説“應該槍斃”,這當然是氣話;很多網友認為應該開除公職,我認為這種意見不過分——納稅人憑什麼要供養這樣的公務員?又如何相信,這等公務員會盡心竭力地為我們做事。且不論這些酗酒鬧事的公務員可能已經觸犯治安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條款,僅從《公務員法》與《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精神與規定上看,這些醉酒流氓滋事的公務員,一是已經喪失了作公務員的資格——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具有良好的品行;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二是觸犯了紀律處分的多項條款——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且情節嚴重,已造成不良影響。同時,私人活動大吃大喝以“招待縣領導”名義公款報銷,亦是明顯的違紀與腐敗。各種違法、違紀與流氓劣行,加在一起,放在其他國家,有可能被納稅人送上法庭的。

  可是從已有信息來看,侮辱婦女、尋釁滋事、群毆他人這些觸犯法律的公務員,並沒有受到治安處罰;而且,事情已經過去一個月了,才見到當地官方一紙支支吾吾的回函,不知道是一個月的時間仍未處理完,還是處理完的結果不足為外人道?

  這件事更大的嚴重性在於,滋事者損害的是國家機關的形象,丟了公務員隊伍的臉面。當然,如果把他們清除出公務員隊伍,當地政府和公務員隊伍的形象與聲譽還可最大限度挽回——至少説明當地政府是不容忍如此行為,公務員隊伍是拒絕與敗類為伍的。否則,無異於政府在自我降低評價標準,自我證明當地政風原本不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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