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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滌明:處長情婦日記:有誹謗無隱私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09: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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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網帖爆出廣州某處長與情婦之間情感糾葛和性醜聞的日記。網貼中涉及的官員稱內容純屬虛構,他已向公安局報案,將追究發帖者責任。(大洋網10月21日)

  若日記內容純屬虛構,那麼,發帖者肯定是構成誹謗了。但爆料若屬實,算不算“侵犯他人隱私”,如某律師所稱的“應負民事責任”呢?

  公民隱私權利,屬於法律範疇的定義,律師從職業角度上依法説法,或許是有道理的;然而,以現代政治倫理的角度看,官員隱私權不同於普通公民的隱私權。政府官員因其執掌公權,因此屬於社會監督的對象;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政府官員進行的監督,很多時候將無法避免涉及官員隱私問題。那麼,社會公共利益高於官員私權利的語境下,官員必須讓渡一些私權利而服從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就是所謂的“公職人員私權利有限原則”,它是現代政治倫理理念所奉行的通行原則。

  在西方法制國家,政府官員的隱私問題,甚至具體細節,是可以在媒體公開曝光與談論的。曝光官員隱私不用擔心任何忌諱,甚至司法上對捕風捉影的官員隱私爆料,也持認可和保護的態度,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爆料者存在主觀惡意,被曝光隱私的官員追究爆料者誹謗罪的勝訴幾率極小。比如,意大利總理貝盧斯科尼,其私生活不甚檢點、涉及男女關係的醜聞多次被公佈在媒體上,但從來就不存在中國律師所稱的“是否經他人同意”的問題。這倒不是説鼓勵公民窺探官員隱私,而是因為,這樣的制度與政治理念意在保護公共利益不受侵犯——關注官員隱私,實質上是關注官員隱私活動是否傷害到公共利益。

  官員“包二奶”,納稅人有權知道官員有沒有利用公款支付“包養費”,為“二奶”謀取好處沒有。再者,個人道德倫理方面的問題,制度上所奉行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普通公民私生活越界屬於個人道德問題,而對於官員來説,其個人道德上的瑕疵和污點必然對其仕途産生影響。因此,社會對官員私生活的監督,也就不存在“侵犯他人隱私”一説。

  如果上述道理是成立的,那麼,曝光“處長包二奶”或“情婦日記”,屬實的話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特別是,處長利用職務之便為其情婦謀取利益果真存在的話,公民就正當的監督權利——拿我們的血汗錢玩兒女人,還不許曝光他,天下豈有此理?(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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